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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已全面开始,对涉及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,近日,酒泉市人社局已作出明确批复: 一、2017年全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按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作54454元的70%执行。即: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176元,最高不得超过13613元。 二、各参保单位在确定2017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必须按2016年单位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确定,低于社平工资70%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缴纳。 三、各参保单位必须准确核定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,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当年不再调整。(根据市社保局上报信息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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